再谈广告法!

作者: leo 分类: 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 2015-09-06 09:02 ė19次查看 6没有评论

最新的广告发发布啦,各位做文案的,做广告的,做策划的伙伴们是不是有种抓狂的感觉?是不是还在想以后的东西要怎么写?别着急,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于这件事,其实医微达是这样想的。新《广告法》的发布其实也不是个坏事嘛,至少整顿了行业里面无底限营销的风气,还给我们开创了新的广告风气。这不是很好吗?

今天医微达收集了一些小伙伴们的脑洞广告,再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新广告法吧!

一、适用范围

(1) 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适用范围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二、内容规范准则

(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应表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章第十一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章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行为规范准则

(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公布收费标准,并提供点击率、覆盖率等资料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2)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 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4) 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制止违法广告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法律责任

本次新法相比于1994年的《广告法》,加重了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即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上面的内容就是新广告法的关于广告方面的内容。是不是有点懵了,那就跟医微达一起去看小伙伴们是怎么应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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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meihua.info/a/64509)

看看吧,其实照医微达所说,新《广告法》其实也很好嘛。医微达上个周刚做了一个广告,虽然没敢用那些违禁词,但是效果却并不比之前差。医微达认为,新广告法整顿了现下流行的虚假广告和无底线夸大广告的风气,还给我们一个清洁的广告环境,医微达认为这是好事。

至于做广告行业的伙伴们,其实也并没有太大的限制,文字的力量博大精深,开动脑筋,医微达相信你们会做的更好。各位小伙伴可以关注医微达e-weida公众平台,查看医微达之前所发布的所有文章,有问题也可以跟小达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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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永久链接: http://www.e-weida.com/1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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