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二审中的看点

作者: Leesu 分类: 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 2015-04-03 14:02 ė19次查看 6没有评论

【导语】微信商标事件,综合全局,最稳妥的办法是收购争议中的微信商标申请权。

微信无小事

坐拥超过11亿用户,微信的事都是大事。这次为微信商标和腾讯杠上的创博亚太(山东)公司在2010年11月率先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服务等类别上申请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注册,而这和腾讯微信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基本功能相符,一旦这项申请通过注册将给腾讯带来很大麻烦。

创博亚太的第8840949号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但在公示期内被第三人异议,商标局做出了驳回申请的审理结果。创博亚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有“不良影响”商标为由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创博亚太遂向新成立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再次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公共利益成为争点

根据一审判决书和主审法官专门缀文解释,法院已经认定创博亚太并没有构成恶意抢注,但法院同时认为微信“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影响力”,如果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通过核准注册而迫使腾讯更换微信标志,将对现有的微信用户“带来使用上的不便乃至损失,亦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二审中的风险

尽管微信商标一审判决有一定法律依据,腾讯所期待的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还没有安稳如泰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申请原则是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在创博亚太并无主观过错情况下适用绝对禁止注册甚至连商标使用都禁止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驳回注册申请就富有争议。一审宣判以来包括法官在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了泾渭分明的论战,分歧必定延伸到二审审理的全过程。

微信商标案可以看成是重新定义商标法所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次实验,不论是为一审结果暗喜的腾讯还是大失所望的创博亚太在二审中都会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腾讯的胜负手

1,认定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区别性,《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第9类注册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中国商标局参照尼斯分类第十版制定的2014版《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为注册商标申请划分了45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大类)。同样的LOGO指定在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是可能同时获得注册的。腾讯科技在2013年就已经获得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商品中指定包括可下载软件在内商品的第9085979号微信商标注册,这是腾讯确保在微信商标争夺战中立于不败的杀手锏。

腾讯握有第9类微信商标等于保证提供微信软件的合法性,即使创博亚太在第38类上通过微信商标注册也不会影响腾讯继续发行和提供微信APP。

3,增加区别标志

个人认为现行商品分类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腾讯依在第9类的微信注册商标,合法提供同名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如果这个观点不成立也不会对腾讯造成太大麻烦,只要在提供服务时在微信前增加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腾讯标志即可。

前面提到的最高院意见第19条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不论第38类的微信注册商标花落谁手,“腾讯微信”都是不会和第三方产品和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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